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
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2007〕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企业实施开放式动态管理。为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五年总体目标进展情况,公正公平的实施《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2011年我市强优企业“1234”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企业年销售收入10户达20亿元以上,20户达10-20亿元,30户达5-10亿元,40户达1-5亿元),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重点培育发展的100户工业企业(名单另发)。
二、考核标准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为考核依据,一年一度对重点企业按工作态度、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上缴税金、技改投资、能源消耗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档次。100分(含100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企业,给予除级,直至摘牌、退出百强企业培育序列。(年内企业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发生,否则,该企业不能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工作态度(10分)
能积极配合市政府实施“1234”宏伟发展目标的,全面及时地制定了本企业年度发展目标、措施的,按质、按量、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得基本分。否则,不得分。
(二)销售收入(20分)
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三)工业增加值(10分)
年度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四)实现利润(10分)
年度实现利润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