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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切实
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7〕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能源﹝2006﹞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随着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为确保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和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在通过试点水库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检验后,对《实施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领会好,落实好。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问题

  (一)关于移民后期扶持人数问题。自治区对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个别地方反映有少报、漏报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原则上由各地级市协调,在已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统筹平衡,调剂安排。

  (二)关于县内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移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登记。跨县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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