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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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