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制定并实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检测办法。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各地要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可视当地财力状况对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积极争取企业、个人捐助和境外援助,落实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根据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评估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督导评估的内容,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县的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于2009年初、2010年下半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