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
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中、高流行地区要在一般人群中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为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提供准确依据。
5.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对应征入伍青年进行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并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
6.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工作。
7.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着重开展不同人群中艾滋病新感染的规律、特点的监测,保持对我市主要流行的艾滋病病毒毒株变异趋势的连续性监测。积极开展各种艾滋病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加快适合我市实际需要的艾滋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方式,积极争取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推动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各种艾滋病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结合我市艾滋病流行的地理特点,与相邻地区一道,共同做好相邻地区的艾滋病防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每季度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