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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和监测工作,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给予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教育部门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行免费入学,对符合普通高中、高校入学条件者,资助其完成学业。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鼓励企业、个人等捐助艾滋病防治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艾滋病疫情,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汇总或反馈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

  3.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自愿和保密原则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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