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要建立临床应急采供血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的卫生安全。
(四)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和关怀服务的服务网络,指定负责艾滋病救治工作的医院,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并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收治需要住院治疗的危重、疑难艾滋病病人,开展艾滋病临床科研,承担培训和指导基层开展艾滋病社区治疗护理和人文关怀工作。根据抗病毒治疗的终身性和门诊治疗为主的特点,加快完善定点医院以外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治疗的可及性。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做好保密。定点医院及治疗门诊要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指定有关科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咨询、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诊治、抗病毒治疗和药物毒副反应的观察及处理。定点医院负责对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及医学观察。开展抗病毒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同步建立由感染者、患者或志愿者参与,向艾滋病病人提供就医、依从性咨询和心理支持的机制。
司法、卫生部门要为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和医务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司法部门收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确认和CD4细胞检测、抗病毒治疗纳入“四免一关怀”范围。
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个人卫生防护知识咨询及生活指导,定期检查、督导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抗病毒治疗实验室系统,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常规检测,并建立个人档案。建立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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