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交通、旅游、商务、工商、文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和重点人群(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汽车司机、建筑工人、流动人口、监狱和劳教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的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内容,在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
增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清洁针具交换点,预防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卫生、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登记在册吸毒者超过500人的县,每个门诊治疗200人的要求,加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并纳入部门工作指标,进行管理和督导。以美沙酮门诊为依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生活技能培训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人群对阿片类毒品的依赖性,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地区应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途径合理设置清洁针具交换点,降低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吸毒的比例。
各县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干预工作;利用场所经营者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对高危人群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完成全市的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单采血浆站符合GMP标准。血液制品生产必须严格按GMP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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