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负责组织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详细情况调查摸底,受理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申请、登记、初审、公示、上报等工作。
(十八)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组织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6.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抵押物价值的70%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要求。
(十九)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辽河农垦管理区要定期报送相关情况和数据。
(二十)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落实责任。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各县(市)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和各责任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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