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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快解决城市无籍房问题,不断活跃房地产市场。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需求调整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四、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十四)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五)建立完善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审核、公示、核准、轮候、建档、年度复核、资格准入和退出等制度。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六)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有关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提供方便。

  六、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十七)明确组织分工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对廉租住房项目的专项投资。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协调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减免。

  市建设局优先满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负责控制廉租住房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比例,并在用地规划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户型、建设标准等事项,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铁东区、铁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普查,并负责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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