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租金核减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保障部门将四平市城区内每年所需的购建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补贴和核减人员名单及资金额度及银行代办费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资金拨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使用。
(八)廉租住房来源。
1.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2.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住房。
3.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开发总量配建5%的廉租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腾空的公有住房。
6.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内,原动迁面积不足最小户型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回迁时,开发单位无偿给予靠到最小户型,所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7.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住房。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补交应缴费用和不低于10%的市场差价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优先满足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