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市家庭。
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城市家庭。
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复员军人符合保障条件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08年对“双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每户每月补贴120元。
2.实物配租标准。2008年对“双困”家庭成员3口人以下(含3口人)符合条件家庭廉租住房户型控制在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以内,“双困”家庭成员3口人以上符合条件家庭控制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
3.租金核减标准。租住公房的和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当年核定公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差额由财政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金核减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房产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4.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6.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投入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