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含县城,下同)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利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住房需求。利用5年时间,解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原则。
7.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