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指导意见
(四政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下半年起至2009年底,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深入,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观念显著增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执法监督力度逐渐加大,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仍比较薄弱;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活动,对于解决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纲领,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切实发挥典型的带动示范作用,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为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搞好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