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24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部署,2008年年底前完成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落实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机构组建、职能剥离、项目划转、人员调整、流程再造”五项重点任务;完善和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运行;全面推进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完成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组建,全部进入政务大厅规范运行;将各级审批办和政务大厅建成“受理的窗口、办理的平台、办结的出口”一体化实质性办事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效的行政审批模式
1.确定机构模式。县(市)、区政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全部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设置和审批职能划转工作,要将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行政审批权限全部集中到审批办,向审批办充分授权,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行政审批用章废止,充分发挥审批办职能作用,确保审批办外无审批。2008年12月30日前,各审批办必须组建完毕并进入政务大厅运行。
2.强化审批办职能。市、县(市)区编制部门要研究确定审批办职能、具体设置方式及职能剥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调整核定和相应三定规定修改工作。各部门要确保“五个到位”,即机构组建到位、职能划转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审批项目调整到位、主管领导责任到位。
3.规范操作模式。各级审批办必须按要求完善操作规范,集中审批,限时办结。
(1)实行“一次性告知”。要严格依据
行政许可法,对各审批项目的法定条件重新梳理,对随意设立和对法定条件做扩大解释等无法律效力的要件要坚决取消,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杜绝为审批一个项目,向相对人多次、重复要求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