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4月30日前相关县市区将确定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的养殖治理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养殖限期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养殖治理标准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HJ/T81-2001)执行。
2008年4月30日前相关县市将确定的生态文明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后报省环保局备案;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报省环保局考核验收。生态文明村标准按照宛环文〔2007〕32号文执行。
以上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六)市政府重点督办的各县市区重点
市政府根据辖区环境质量状况,筛选出由市政府督办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见附件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市政府重点督办内容,确定各自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排定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各县市区2008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治理企业进行逐个排查。排查已关闭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状况、能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死灰复燃、污染反弹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重点监督2007年度没有完成深度治理任务采取停产治理的化肥(化工)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对2008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必须委托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化肥行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要求;铁合金、电石、刚玉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文〔2008〕79号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