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6月30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综合整治企业名单于2008年4月30日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两厂稳定运营
1.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南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及一期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31日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并完成环保验收;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30日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并完成环保验收,10月31日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2008年4月30日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2008年开工建设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处理厂一期应配套建设脱氮工程,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要求。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建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008年取缔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临时存放场,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配套建设中心城区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污染防治设施,渗滤液做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南阳市建委负责,建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场长为具体责任人。
2008年所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的都要建设脱氮设施。此项工作由发改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相关县市政府负责,相关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五)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工作任务
按照省政府豫政〔2008〕23号文要求,邓州市、内乡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12家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对邓州市构林镇古村村等14个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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