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电石、刚玉综合整治:依照省政府豫政〔2008〕23号文要求,于2008年4月30日前,对全市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逐企业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确定的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08年4月30日前停产(停建)到位;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
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实施关闭拆除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四条标准关闭拆除到位。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应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文)。限期治理时限为2008年11月30日前。
2.工作标准和责任
电力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按时完成脱硫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铁合金、电石、刚玉企业:一是对铁合金、电石、刚玉企业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商发改部门负责落实。二是对应关闭拆除的企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是对限期治理企业的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文附件)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四是对补办“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的企业,应按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补办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试)生产。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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