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苗木检验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苗木储存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五)必须为自产商品柑橘苗木,同时应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基地和相应的隔离条件和育苗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柑橘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苗木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苗木检验设施及仪器的产权证明材料;
(五)苗木经营场所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柑橘苗木是自己生产的,还应提供生产品种介绍及种苗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九条 生产柑橘无病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隔离条件的固定育苗场地:苗圃地设在40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棚内;
(二)建有植物检疫部门确定的无病母本园或采穗圃,外出采穗和引种必须是采穗地市(县)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核实认可的采穗园。所采接穗的品种及数量要有发票证明。
(三)应有2名以上技术干部和若干名技术工人,还应聘请3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负责技术指导。生产人员要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育苗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建有必要的进货验货制度和柑橘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应记载生产地点、接穗和枮木来源、生产地块环境和气象记录、田间生长记录、苗木流向等内容。
第十条 果苗出圃前,必须经检验符合桂林柑橘无病苗木生产技术规程规定的苗木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柑橘苗木检疫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圃和调运。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