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柑橘苗木管理,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柑橘生产,保证品种的优良纯正,防止柑橘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进柑橘生产向优质、高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柑橘无病苗木是指用于柑橘生产、销售的无检疫性病虫害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柑橘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凡需从省外调进柑橘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行政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实施检疫。
第六条 凡是从事商品柑橘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品柑橘苗木经营。
第七条 申请领取柑橘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