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事故调查
6.2.1 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
6.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3 总结建议
6.3.1 市市政局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2 市市政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负责城市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7.1.2 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人,包括:电工、电气工、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7.2 通讯保障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系统,及时检查、维护更新和公布。
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指挥网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7.3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有关规划、设计、施工、大专院校、交通、公路等部门,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7.4 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