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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事故调查

  6.2.1 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

  6.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3 总结建议

  6.3.1 市市政局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2 市市政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负责城市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7.1.2 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人,包括:电工、电气工、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7.2 通讯保障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系统,及时检查、维护更新和公布。

  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指挥网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7.3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有关规划、设计、施工、大专院校、交通、公路等部门,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7.4 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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