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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快速、有效、妥善地应对和处理我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桥梁重大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具体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办、局(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参与,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建立市人民政府、市市政局、桥梁管理单位三级预警体系。

  1.2.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市市政局要与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城市桥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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