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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经审核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最新统计标准,执行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的统计制度,加强软件和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配套资助的,不予以重复匹配;已获得高新区资助项目,而未能按时完成的企业和机构,不予以资助;申请资助项目中由区外单位承担的部分,不予以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按项目进度和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殊类项目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设立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推动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认定工作由管委会软件园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办法、专项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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