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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核准的实训人数予以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不超过4500元培训费资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与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培训软件与服务外包人才(大专以上学历),按核准的培训人数予以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资助。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中,年薪达到一定标准且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高级人才,予以其在任职期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在海内外成功上市后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扩大了经营规模,整合了高新区内外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资源,对其予以鼓励。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对其所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CMM系列认证、BS7799信息安全认证和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等国际认证的,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高新区贷款担保平台争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核予以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专项发展资金的予以等额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予以50%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创新推动工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平台、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审核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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