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津政发[2007]12号),为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鼓励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外包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软件产品及服务、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及数字内容、IC设计等。
第四条 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五条 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和天津市财税优惠政策;经过认定的其他企业和机构,按照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实行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半额奖励的鼓励政策。
第六条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软件100强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鼓励资金。
第七条 在软件园三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资金资助,享受资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八条 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租用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以上房屋租赁资助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