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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对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18号)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适时调整监管范围。重点把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乱收费乱摊派、对农民补贴补偿(特别是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等问题)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

  (三)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负担的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各涉农收费部门要严格按要求,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乡镇政府要结合政务公开进行综合公示;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监管。二是要继续坚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一费制”,对代收费要加强监控,严禁乱收费、硬性摊派。三是认真执行农村中小学及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严禁任何部门利用职权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向农村基层摊派订报刊的行为;四是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凡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增加农民负担引发的案(事)件,以及截留、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农机购置补助资金、退耕还林粮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各种补贴补偿资金的行为,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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