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通报
(市政办〔2007〕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6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在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推行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遏制了违法案(事)件的发生,防止了农民负担的反弹,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群众对减负工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根据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组对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抽查结果来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发现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存在松懈情绪。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了进一步的减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领导就认为农民没有负担了,对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松懈情绪,因而对减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有的地方没有认真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市政〔2006〕19号)精神;有的部门没有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自查自纠,其中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上报自查报告;一些地方没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负工作经费难以保障,减负工作开展不正常。
(二)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农村“三乱”仍然存在。
1. 农村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一是违规收取试卷费。平乐县桥亭乡初中校管辖的三个小学教学点,灌阳县新圩乡、文市镇的一些小学,都有这种现象。二是违规操作学生保险费。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的个别学生家长反映,办理保险与学生报名注册捆绑进行。三是超标收取内宿生住宿费。全州县东山乡上塘小学,普通宿舍按公寓楼标准收费。
2. 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有的县违规收取税费十分严重。如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村民梁朝光,于2006年7月份申请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办理建房手续,建房面积为180平方米,有关部门向其收取7项税费,共计4678元。有的县不按正常程序给农民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而是实行以罚代批;全州县没有将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而是违规使用城建配套费发工资。兴安县还违规向农村农民建房户收取土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