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12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2.3.13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2.3.14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3.15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2.3.16 自治区水利厅: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提供信息,监测受事故灾难污染江河湖库的水质。
2.3.1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上述自治区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2.3.18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公安消防总队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为事故灾难救援提供技术支援。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4.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为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和救援物质的调配,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总队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2 涉及多个领域、跨盟市级行政区及Ⅱ级及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公安消防总队统一指挥。
2.4.3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抢险救援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等。
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
3.1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及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电话119)请求救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各自的上级政府和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企业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预警和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