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审计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08〕3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8]3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特制定《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工作任务,加强援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援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抗震救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
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及地方民政部门拨入的社会捐赠资金。在国家补助等资金未到账前,由市财政通过国库调度垫支资金,按程序办理预借资金拨付手续,保证工程需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及室内配套设施;
(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医院、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等;
(三)场地平整及小区内水、电、路、消防、防雷、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