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户贷款贴息结算方法,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为一个贴息结算年度。项目单位取得贷款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应于当年9月底汇总、审查并填写《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经县财政、有关金融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复印件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汇总,并由扶贫、财政、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盖章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扶贫办。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逐级拨付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将贴息资金分别划拨有关项目单位。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加强协作与配合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人行西安分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局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信息的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六)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
在抓好已有试点的基础上,省上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财力状况较好的市、县也要安排资金进行相关试点,积极探索信贷扶贫资金运行的有效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满足扶贫工作需要。到户贷款要相对集中,并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移民村倾斜。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扶贫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二)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实行公告、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基层,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能人(大户)、项目贷款的实施情况和业主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