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
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三)规范贷款投向和规模
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位于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地区的县(区)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每个大户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农村中贫困户参与和组织的经济合作组织,每个经济合作组织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具体程序由县扶贫办审查把关,大户和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县到户贷款总额度的20%。
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扶贫贴息贷款额度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省上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同时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分批下达到市。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由各市确定,并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上将视各市(县)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市在安排贴息资金时,也可视各县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项目贷款贴息期为1年。到户贷款按1-3年安排,具体期限由各县按到户项目生产周期实际确定,分别按年度贴息。
4、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釆取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金融机构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采取直接补贴给项目单位的方式实施。
5、贴息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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