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场监管
要按照国家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商、商务、质监、物价、交通等部门要组成专门督查机构,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解决整顿和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有关问题。
(一)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二)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三)价格管理由市物价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四)产品计量监督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计量等的监督与管理。
(五)社会监督由市乙醇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进行公开曝光。
九、安全监督与环境监测
(一)安全监督。调配中心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商务、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二)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并收集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市乙醇办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十、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决定推广使用工作的各项重大事宜。
(二)市乙醇办。在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编制推广经费预算,审核各有关责任部门制定的推广实施方案;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指导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