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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油站改造与清洗。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军队以外的其它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必须统一进行改造、清洗。加油站的改造和清洗工作分别在市商务局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参照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和中石化《〈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进行。改造、清洗工作要在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改造和清洗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负责所属加油站的改造、清洗;社会加油站由市商务局组织开展改造与清洗。

  (三)加油站的改造与改造验收。加油站改造、清洗工作完成后,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负责所属加油站的改造、清洗的验收,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社会加油站由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加油站改造、清洗验收工作完毕后,由加油站经营单位向市乙醇办申请确认。确认合格的,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检查验收工作要在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

  (四)安全与消防。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调配中心、加油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检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与销售。

  (五)环保措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有条件的地方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避免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

  四、车辆清洗维护

  (一)交通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辆清洗维护工作,向社会推荐一批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并组织开展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和清洗。

  (二)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并对车辆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清洗维护费用由车主自理。车辆清洗执行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

  (三)做好车辆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的宣传引导工作,对车用乙醇汽油的特点、特性、操作要领和清洗维护重要性进行宣传。

  五、宣传方案

  (一)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市乙醇办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负责。市委宣传部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制定出《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宣传方案》,报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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