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从2008年4月1日起,广西境内将逐步封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确保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顺利实施并达到各项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时间和范围
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过渡期为15天。到4月15日止,全市所有加油站(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一律停止销售普通汽油,全部改售90号、93号、95号和97号车用乙醇汽油。全市范围内所有原使用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的汽车、摩托车,一律改用同标号的车用乙醇汽油。
二、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生产与供应
(一)车用乙醇汽油由自治区、市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调配、供应。
(二)除自治区、市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三、调配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
(一)调配中心建设。调配中心建设执行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和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调配中心的建设要在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经市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乙醇办)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