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8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
(二)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三)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受表彰奖励的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评定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或者国家级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大部分高费方案已经实施,节约、降耗、减污、增效成效显著;
(三)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实效。
第七条 受表彰奖励的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