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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签发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批复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建立动态的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材料的市场行情调整材料价格;

  (五)制定业务委托管理办法,稽核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

  (六)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公平、公正地对项目进行会审;

  (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

  (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预算控制价须经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标;

  (三)建设工程的合同文本须送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签订,并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送评审中心备案;

  (四)向评审中心及时提供概算、预算评审资料,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供结算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桂林市财政局委派的项目现场监管员或财务总监的签字确认,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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