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审实施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设计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二)项目前期工程费用;
(三)项目概算、预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四)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预算控制价;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事项;
(七)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
(八)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九)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评审中心根据桂林市财政局下达的评审任务,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所需的资料,评审中心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程序逐项进行评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
(四)评审中心安排稽核员对初审意见进行稽核,并出具稽核意见;
(五)评审中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作进一步核实;
(六)评审中心通知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交换评审意见。若评审意见有重大争议的,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会审;
(七)评审中心主持召开评审结论会,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评审中心独立完成评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评审任务由评审中心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必须经评审中心稽核确认,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桂林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