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2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日
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四条 桂林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多元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项目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以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招标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