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对2008年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市政办〔2008〕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从源头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好转,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将2008年排查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隐患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工作要求
(一)平乐县境内所属锰矿尾矿库隐患
隐患情况:平乐县境内锰矿尾矿库多数没有设计,业主自行堆筑坝建设,违规建设,非法使用,几年来多次发生垮坝事故,存在安全隐患,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
整改要求:聘请有资质单位,对全县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关闭非法尾矿库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尾矿库,合理规划建设集中统一排放的尾矿库,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
整改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整改责任人:各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
整改期限:2008年12月31日
监管责任单位:平乐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监管负责人:文飞、何年养
督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办、市监察局
(二)全州县龙水镇、文桥镇小煤窑非法盗采隐患
隐患情况:无证小煤窑乱采滥挖,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瓦斯泄漏爆炸或顶板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
整改要求:取缔非法开采,并建立防止非法小煤窑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
整改责任单位:龙水镇、文桥镇政府
整改责任人:蒋跃辉、蒋林
整改期限:2008年12月31日
监管责任单位:全州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监管负责人:贺志刚、何年养
督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办、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