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后期处置
1.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程序终止预案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和资金进行清理、清算,评估政策效果,评价资金使用绩效,并切实加强节余资金的管理。
(2)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规定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务会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2)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