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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财政支出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市县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军队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军队应市、县人民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市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上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相关预算单位调整部门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造成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调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资金拨付

 
 (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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