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财政支出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市县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军队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军队应市、县人民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市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上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相关预算单位调整部门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造成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调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资金拨付
(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