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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2)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市财政局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2823963;局办公室接到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局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1)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接到相关的市直属部门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信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2)市财政局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2.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市直属相关部门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和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3)税收、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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