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市财政局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2823963;局办公室接到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局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1)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接到相关的市直属部门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信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2)市财政局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2.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市直属相关部门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和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3)税收、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