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
--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行政管理公开”,是指“行政管理公开目录”(见附件2)中所列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 “行政管理公开”中所称“系统外”公开,是指社会公众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青岛国税频道(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503758/index.html)、青岛政务网--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76.24.16.71/qdgsbbs/dispbbs.asp?BoardID=59&ID=10647&replyID=&skin=1)、青岛传媒网数字电视数字国税、青岛国税公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闻发布会、其他新闻媒体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特定工作场所等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行政管理公开”中所称“系统内”公开,是指我局干部职工通过内部网站、公文处理系统、相关会议、特定工作场所等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行政管理公开事项”公开前,责任部门应严格审查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办公室负责审查信息公开流程是否规范。对不能确定“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所列内容之外的行政管理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责任部门报主管局长审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公开--系统外公开”工作流程:
一、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青岛国税频道、青岛政务网--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青岛传媒网数字电视数字国税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依据“公开事项”,在所属的“公开时间”内,将公开内容电子文档发至市局网站管理员电子邮箱,网站管理员在接到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在上述网站公开。
二、通过新闻通报会公开信息的,工作流程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141号)文件执行。
三、通过《青岛国税公报》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每月25日前将拟公开内容送征管处,征管处收集后转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与指定的新闻媒体协调并安排版面,按期刊登。
四、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依据“公开事项”,在“公开时间”内撰写“新闻通稿”或“文件解读”文档。
通过“新闻通稿”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在“公开时间”内,将电子文档传至“办公室(宣传室)”工作人员内部网站邮箱;办公室(宣传室)工作人员在接到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修订新闻通稿,传回责任处室审核;责任处室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传至办公室(宣传室)工作人员内部网站邮箱;办公室(宣传室)工作人员在收到审核后的新闻通稿2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报办公室主管主任、主管局长审定后,协调新闻媒体刊登。
通过“文件解读”文档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在“公开时间”内,将“文件解读”文档传至“办公室(宣传室)”工作人员内部网站邮箱;办公室(宣传室)在收到该文档2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主任、主管局长审定后,协调新闻媒体刊登。
五、通过特定工作场所公开信息的:
(一)在办税服务厅公开信息,责任处室应将公开信息的内容会签征管处后,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公开;
(二)在市局综合办公楼(除办税服务厅外)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应协调机关服务中心,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公开。
第七条 “行政管理公开--系统内公开”工作流程。
一、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网站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依据“公开事项”,在所属的“公开时间”内,通过内部网站工作流公开信息。
二、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在拟定文件时,应当在公文处理系统文头纸页的“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栏次标注该文件的公开范围,办公室(文档室)按文头纸的标注执行。
三、通过相关会议公开信息的,责任处室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在相关会议上公开。
四、在特定办公场所公开信息的,按照本流程第六条第五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