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其他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切实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税收新闻发布是税务机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税收统计数据、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税收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税收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二、组织管理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办公室”)负责税收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局内各单位配合。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闻发言人由市局分管局长担任,代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
税收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指导税收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代表本级国税机关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税收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市局有关处室领导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三、内容和方式
(一)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发布党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重大税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发布税收收入等统计数据、税收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3.发布涉税违法案件以及重大突发性税收事件及处理情况;
4.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5.需要发布的其他税收信息。
(二)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1.新闻发布会;
2.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3.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4.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