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和由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均由各单位办公室受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完备的申请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二)办理
1.对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各单位办公室当场予以答复;属于市局批转答复的,答复后按规定报市局办公室备案。对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回复或代为答复。
2.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和不能当场回复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由各单位办公室批转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办理。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一般应在10至12个工作日内或按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由科室或分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科室、分局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不能当场回复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一般应10至12个工作日内或按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由科室或分局负责人审批后,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3.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申请人的,经报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需要延期的,应上报市局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答复
对申请人的答复和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信息的回复,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代市局答复的信息,基层单位办公室答复后,按规定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相关环节文书管理操作流程。
(一)各基层单位直接受理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1.由各单位参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规定的样式,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受理并答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