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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基层单位应在事项明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或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公开之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文件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4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60号)规定的公开时间,由相关科室或分局在公开时间内,将公开内容电子文档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办税明白纸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措施、规定和流程的相关科室或分局,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形成公开内容电子文档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印制办税明白纸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7〕27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相关内容办税明白纸,并予公开。
  (三)公示公告栏和大屏幕显示器
  1.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的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公开。
  2.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目规定公开。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照《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公开。
  (四)新闻媒体
  1.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的时间,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开。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相关科室或分局在本条第一项第三目规定的公开时间内,撰写信息解读稿并传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修订编拟新闻通稿,传回责任科室或分局;责任科室或分局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传回办公室;办公室收到审核后的新闻通稿2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协调新闻媒体予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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