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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执法运行结果事项的概述;
  3.执法运行结果事项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4.执法运行结果具体内容公示,并附相应审批鉴定资料;
  5.行政救济方式和途径;
  6.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方式
  (一)依托办税服务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相关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内采用以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1.触摸屏查询系统;
  2.办税明白纸;
  3.公示公告栏;
  4.大屏幕显示器;
  5.其他符合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二)依托外部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积极采用以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1.挂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2.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与方式对应的主动公开内容
  (一)触摸屏查询系统和挂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内容。
  (二)办税明白纸
  公开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一、二目规定内容。
  (三)公示公告栏和大屏幕显示器
  1.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四目规定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新闻媒体
  1.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规定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
  (一)触摸屏查询系统和挂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1.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措施、规定和流程的相关科室或分局,以及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最终审定的相关科室或分局,应在文件发布或结果最终审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形成公开内容电子文档并附相关资料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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