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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凡由上级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各基层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一般不再另行转载。
  (二)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除按《通知》要求的内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应重点公开以下4个方面的信息:
  1.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上级税务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2.税收执法权,包括征税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量权等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制度、办法和流程等;
  3.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目前应重点保证提供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减免税、稽查(检查)、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体定税和发票增量增额等的办理结果;
  4.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
  (三)对于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上级税务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制度、办法和措施等,应详细公开以下内容:
  1.执行事项概述;
  2.执行事项的适用对象;
  3.制定具体制度、办法、措施的法律依据;
  4.制度、办法、措施的主要内容;
  5.具体操作流程(应绘制操作流程图);
  6.纳税人需填写、提供的资料及数量;
  7.执行和服务的时限承诺;
  8.责任追究;
  9.咨询、投诉方式;
  10.行政收费标准(如属行政收费事项,应列明此项的金额和依据);
  11.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四)对于各单位税收执法权运行,应详细公开以下内容:
  1.税收执法事项名称;
  2.税收执法事项概述;
  3.税收执法事项适用对象;
  4.税收执法法律依据;
  5.税收执法事项的执法流程(应绘制具体执法流程图);
  6.纳税人应明确的相关事项:
  (1)办理期限;
  (2)需提供的资料和数量等。
  7.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8.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行政救济方式和途径;
  10.执法责任追究;
  11.行政收费标准(如属行政收费事项,应列明此项的金额和依据);
  12.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五)对于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应详细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运行结果事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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