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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的规定,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八月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区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和分局,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拟制、修订、提供和保密审查,并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各自承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内容和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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