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填写《信息采集单》,并对应《信息采集单》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录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额管理系统》。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必须由2名(含)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查,《信息采集单》必须由纳税人、现场所有税务人员签字,以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 “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业户增值税定税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73号)确定的定税标准,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额管理系统》计算生成业户拟定定额,提交评议定税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填制评议工作底稿,形成评议意见。评议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确定个体双定业户的执行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